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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知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东航群英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慈溪东航群英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忠法。委托代理人:郑国军。委托代理人:马远奔。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均简称音著协)为与被告慈溪东航群英娱乐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东航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约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忠法及委托代理人马远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著协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麒麟童公司)等20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下均简称正大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别让我猜》、《祝你平安》等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孔雀廊公司)是专辑《擦肩而过》及《最炫民族风》的著作权人,其中《擦肩而过》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算了·散了》等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等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麒麟童公司等20个协会会员、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认真》、《天黑》、《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mylogo》、《sayno》、《撑伞》、《飞蛾扑火》、《心疼笔记本》、《信仰》、《爱简单》、《牧马人》、《无所谓》、《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微笑》、《早晨》、《漫游》、《看穿》、《世界》、《平凡心》、《还有我》、《最好的幸福》、《可不可以爱》、《香水》、《想象》、《躲不了》、《一封信》、《黑色翅膀》、《故意不爱你》、《好想对你说》、《我记得我爱过》、《再爱我好吗》、《Hasit》、《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信以为真》、《倦鸟余花》、《余情难了》、《想哭》、《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一个人唱情歌》、《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歌中故事》、《情同手足》、《我不后悔》、《幸福恋人》、《一个人哭》、《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奇迹》、《承诺》、《懂你》、《望乡》、《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心醉》、《babytellme》、《桂林美》、《全是爱》、《天蓝蓝》、《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月亮之上》、《等爱的玫瑰》、《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漂》、《穿行》、《情人》、《天空》、《相爱》、《醒了》、《雪域光芒》、《风雨中的美丽》、《光芒》、《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分享》、《回望》、《日出》、《冷艳》、《北京之雪》、《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你》、《我》、《梦之浮桥》、《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NaNa主义》、《菠萝菠萝蜜》、《故乡》、《别让我猜》、《烟花》、《再见卡门》、《梦的翅膀》、《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心情不错》、《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我的祝福记得吗》、《听雪》、《和寂寞说分手》、《弯眉毛》、《两个世界》、《幸好》、《公主复仇记》、《夜光航线》、《我是真的爱上你了》、《不顾一切的爱》、《梨花满天开》、《又见茉莉花》、《红顶屋的故事》、《当爱情经过的时候》、《追缘》、《永远是朋友》、《十九恋歌》、《变脸》、《雨夜》、《我挑我的》、《满天风雪》、《展翅高飞》、《没收你的爱》、《十二种颜色》、《青菜鸡蛋面》、《最好的朋友》、《我还是挑我的》、《洪湖水浪打浪》、《采茶舞曲》、《月牙五更》、《天涯歌女》、《拔根芦柴花》、《无锡景》、《放风筝》、《唱支山歌给党听》、《翻身农奴把歌唱》、《有一个美丽的地方》、《回娘家》、《敖包相会》、《紫竹调》、《浏阳河》、《大拜年》、《大阪城的姑娘》《在银色的月光下》、《菩提树上的叮当》、《水缸里的月亮》、《这一生还是你最好》、《同一个梦想》、《军营歌谣》、《士兵小唱》、《红船向未来》等204首涉案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4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4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东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第一,原告对涉案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非本案适格主体;第二,被告并未播放涉案作品,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不存在;第三,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票据清单等都无相关证据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音著协为证明其诉称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爱的奉献》、《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各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十六份,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2.(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273号公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2013年6月22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被告处K8302号房间的点歌设备上点播了涉案作品,消费结束后,工作人员得到被告出具的金额为228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公证人员对播放过程进行摄录并制作成了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东航公司为证明其辩称成立,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外当庭向本院提供“东航娱乐城账单明细表”一份,其上载明2013年6月22日K8302包厢的消费金额为680元,以证明取证当天的消费金额并非原告所称的2280元,原告并未到被告处进行消费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中光盘的真实性有异议,且即使真实也与本案无关联,因为光盘是公开发售的,原告提供光盘并不能证明其就享有版权。对证据1中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且即使真实,公证书中载明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但其中部分合同是2008年签订的,显然已过有效期,故原告就涉案作品已不再享有著作权;另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唱片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即使唱片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代理合同,也不能证明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公证书中载明的涉案作品,其中有很多作品被告未播放过;收款收据的抬头为“浙江新运船舶有限公司”,取证当天不仅没有这个消费者出现过,而且K8302房间的消费金额也非2280元;对公证书所附视频光盘与原告所供正版光盘进行比对,被告对公证书视频光盘与正版光盘对应作品的一致性没有异议,但对公证书视频光盘系在被告处拍摄有异议,因为视频中没有任何地方显示该视频是在被告的K8302包厢内拍摄的,故原告到被告处进行消费取证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原告认为被告所举证据系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外提供不应采纳,且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明细表系被告自行打印,不能确定真实性。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光盘系正版出版物,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现被告虽对光盘上载明的著作权人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光盘能证明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麒麟童公司等对专辑中收录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十六份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其中载明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即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麒麟童公司等)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甲方(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上述合同条款可以推定授权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本院对证据1正版光盘与公证书的证明力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较一般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虽对公证书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同时被告对公证书视频光盘与原告所供正版光盘的比对内容无异议,该公证书能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证据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其说明的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也不成立,且不是新的证据,另其提供的证据系自行打印,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东航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9日,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孙塘路交叉口,注册资本伍拾万元,许可经营项目为KTV包厢服务、定型包装食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为棋牌服务。本院认为:本案中《别让我猜》、《祝你平安》、《一万个理由》等204首作品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根据不同的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歌曲与画面形成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的MV,包含了导演、摄影、表演、布景、服装设计、剪辑合成等多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现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爱的奉献》、《擦肩而过》及《最炫民族风》专辑碟片包含了涉案的《别让我猜》、《祝你平安》、《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算了·散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等204首音乐电视作品,且有正规出版号,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认定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麒麟童公司等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麒麟童公司等与原告音著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著协管理,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著协行使,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授权内容明确合法,故原告音著协根据该授权在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20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使用原告音著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的放映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就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且原告所称侵权事实不存在,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上述辩称,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现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应结合被告东航公司侵权持续的时间、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方式,被告东航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人民币40000元,但是对该数额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在对维权成本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酌情确定。综上,本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918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东航群英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曹操》等204首涉案作品(清单附后),并立即从其经营场所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慈溪东航群英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918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547元,被告慈溪东航群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雪女涉案作品清单:《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认真》、《天黑》、《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mylogo》、《sayno》、《撑伞》、《飞蛾扑火》、《心疼笔记本》、《信仰》、《爱简单》、《牧马人》、《无所谓》、《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微笑》、《早晨》、《漫游》、《看穿》、《世界》、《平凡心》、《还有我》、《最好的幸福》、《可不可以爱》、《香水》、《想象》、《躲不了》、《一封信》、《黑色翅膀》、《故意不爱你》、《好想对你说》、《我记得我爱过》、《再爱我好吗》、《Hasit》、《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信以为真》、《倦鸟余花》、《余情难了》、《想哭》、《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一个人唱情歌》、《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歌中故事》、《情同手足》、《我不后悔》、《幸福恋人》、《一个人哭》、《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奇迹》、《承诺》、《懂你》、《望乡》、《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心醉》、《babytellme》、《桂林美》、《全是爱》、《天蓝蓝》、《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月亮之上》、《等爱的玫瑰》、《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漂》、《穿行》、《情人》、《天空》、《相爱》、《醒了》、《雪域光芒》、《风雨中的美丽》、《光芒》、《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分享》、《回望》、《日出》、《冷艳》、《北京之雪》、《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你》、《我》、《梦之浮桥》、《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NaNa主义》、《菠萝菠萝蜜》、《故乡》、《别让我猜》、《烟花》、《再见卡门》、《梦的翅膀》、《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心情不错》、《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我的祝福记得吗》、《听雪》、《和寂寞说分手》、《弯眉毛》、《两个世界》、《幸好》、《公主复仇记》、《夜光航线》、《我是真的爱上你了》、《不顾一切的爱》、《梨花满天开》、《又见茉莉花》、《红顶屋的故事》、《当爱情经过的时候》、《追缘》、《永远是朋友》、《十九恋歌》、《变脸》、《雨夜》、《我挑我的》、《满天风雪》、《展翅高飞》、《没收你的爱》、《十二种颜色》、《青菜鸡蛋面》、《最好的朋友》、《我还是挑我的》、《洪湖水浪打浪》、《采茶舞曲》、《月牙五更》、《天涯歌女》、《拔根芦柴花》、《无锡景》、《放风筝》、《唱支山歌给党听》、《翻身农奴把歌唱》、《有一个美丽的地方》、《回娘家》、《敖包相会》、《紫竹调》、《浏阳河》、《大拜年》、《大阪城的姑娘》《在银色的月光下》、《菩提树上的叮当》、《水缸里的月亮》、《这一生还是你最好》、《同一个梦想》、《军营歌谣》、《士兵小唱》、《红船向未来》附一: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另附: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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