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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与俞××、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俞××,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申字第1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吴××。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俞××。原审被告王××。俞××与王××、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甬奉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8日,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申请再审称:王××向俞××借款时,申请再审人与王××已分居,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更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另外也没收到(2013)甬奉商初字第178号案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十)项规定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13)甬奉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在开庭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庄亚平审判员  刘德远审判员  江早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雪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