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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玉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玉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419号原告: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54号。法定代表人:史天佑。委托代理人:王洋。被告:谢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任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