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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邓功德、俞发美因者成万、罗万金、周富有、丁道德、罗开喜、周桥富故意伤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8号邓功德、俞发美:你们因原审被告人者成万、罗万金、周富有、丁道德、罗开喜、周桥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楚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8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量刑过轻、罪行不相适应;适用法律错误,邓渝系城镇户口,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计算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者成万邀约罗万金、周富有、丁道德、罗开喜、周桥富共同殴打被害人邓X,致邓X因他人用钝性暴力作用后肺损伤致体循环衰竭死亡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者成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万金、周富有、丁道德、罗开喜、周桥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被告人者成万、周富有、丁道德、罗开喜、罗万金、周桥富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各原审被告人归案后的表现,所作的判处符合法律规定。民事部分,原判根据六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你们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结合各原审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照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处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理由与查证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