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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史同江与宁晋县日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同江,宁晋县日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史同江,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宁晋县日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任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任峰,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同江诉被告宁晋县日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