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宝应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宝应县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孙福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应县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宝应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