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9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90-1092号拟稿单位拟稿人知识产权审判庭江剑军拟稿时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核稿意见领导批发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墟社区兴隆街48号115、201、301、401,组织机构代码55866707-4。法定代表人邱万谷。委托代理人彭钢,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诉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21、424、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75元退回上诉人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史仲凯代理审判员江剑军代理审判员李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卓春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