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罪犯曹永萍犯非法行医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912号罪犯曹永萍,又名曹永平,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锡滨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永萍犯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5月16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747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2192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曹永萍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整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曹永萍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永萍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永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