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许宏与郭炫志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郭炫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许宏。被执行人郭炫志。申请执行人许宏与被执行人郭炫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阎春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