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祝文政与李炳忠占有物返还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文政,李炳忠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文政,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炳忠,男,1964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剑名、张锦霞,均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祝文政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一审被告祝文政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本案移送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炳忠答辩称:双方争议的占有物是不动产,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不动产位于东莞市石龙镇,属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占有物是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东莞市石龙镇,该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祝文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