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法民初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黄坤建与XX,余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建,XX,余英,叶林东,李德海,杨新才,云南国滇农业养殖种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2403号原告黄坤建,男。委托代理人秦敏,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被告余英,男。委托代理人叶林东,男。被告叶林东,男。被告李德海,男。委托代理人叶林东,男。被告杨新才,男。被告云南国滇农业养殖种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永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林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坤建与被告XX、余英、叶林东、李德海、杨新才、云南国滇农业养殖种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坤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坤建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坤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坤建负担。审 判 长 蒋兴平代理审判员 张雪珂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