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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儋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娟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娟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蔡某,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x路x号省xx宿舍区xx幢xxx号。身份证号码:52010219780327xxxx。被告陈某娟,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4600031978121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娟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蔡某承担265.5元,余款265.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