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儋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娟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娟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蔡某,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x路x号省xx宿舍区xx幢xxx号。身份证号码:52010219780327xxxx。被告陈某娟,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4600031978121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娟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蔡某承担265.5元,余款265.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