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何庆全与黄玉珍,黎坤梅,黎坤和,黎坤美,黎坤鹏,张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全,黄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29号原告何庆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福林,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珍,女,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376000元(计至2013年9月30日止,此后利息按月息2%计至付清之日止);2、在继承黎耀生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款项。本案相关事实情况一、被告黄玉珍与黎耀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6日黎耀生因故去世。二、2012年11月13日,原告与黎耀生签订《投资协议》一份,协议确认原告己向黎耀生投资140万元用于板栗买卖,该款不论板栗买卖盈亏,黎耀生均应返还该款;协议还约定,黎耀生承诺在2013年2月10日前归还原告58万元(其中18万元系投资的利润分红,其余款项从2013年3月底开始,于每月底向原告还款10万元及利息。三、黎耀生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张燕芳、黎坤和、黎坤鹏、黎坤梅、黎坤美,均己在本院另案审理的案件中表示放弃对黎耀生遗产的继承,被告黄玉珍表示要求继承黎耀生的遗产。判决结果本案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与黎耀生存在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交了《投资协议》、相关汇款凭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该债务发生于黎耀生与被告黄玉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玉珍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张燕芳、黎坤和、黎坤鹏、黎坤梅、黎坤美表示放弃对黎耀生遗产的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张燕芳、黎坤和、黎坤鹏、黎坤梅、黎坤美对涉案借款不负偿还责任。关于利息的主张,其中在2013年2月10日之前的利息约定为18万元,本院予以确认。之后的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玉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何庆全偿还款项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2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为18万元,2013年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何庆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92元,由被告黄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