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薛军与嘉善炜皓印业有限公司、张晓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军,嘉善炜皓印业有限公司,张晓红,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许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薛军。委托代理人:陆炯。被告:嘉善炜皓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被告:张晓红。被告: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强。被告:许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军与被告嘉善炜皓印业有限公司、张晓红、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许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雁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