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黄东跃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盗汗王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跃,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盗汗王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黄东跃,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某村。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盗汗王火锅店。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财富街。法定代表人谢润民,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跃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盗汗王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跃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盗汗王火锅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东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跃撤回对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盗汗王火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黄东跃承担。审判员 冯勤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昊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