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秦效坤与临泉县迎仙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效坤,临泉县迎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秦效坤,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被执行人临泉县迎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李东方,任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迎仙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迎仙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秦效坤人民币6000元,余款及逾期利息秦效坤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