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秦宇与王翠兰、肖甲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宇,王翠兰,肖甲河,潍坊至尊肥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秦宇,昌乐县城方山路6388号29号楼1单元501室。370725198402140010被执行人王翠兰。被执行人肖甲河。被执行人潍坊至尊肥牛餐饮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乔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葛春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