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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陈海仲、李瑞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陈海仲;李瑞华;赵洪印;杜风芹;陈乃庆;徐翠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东升路。负责人:宋海桥,职务行长。被告:陈海仲,男,51岁,汉族,农民,住砀山县。被告:李瑞华(系陈海仲之妻),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洪印,男,5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杜风芹(系赵洪印之妻),女,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乃庆,男,45岁,汉族,农民,住砀山县。被告:徐翠云(系陈乃庆之妻),女,4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海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账号为60×××92上存款3026元的冻结。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