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陈海仲、李瑞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陈海仲;李瑞华;赵洪印;杜风芹;陈乃庆;徐翠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东升路。负责人:宋海桥,职务行长。被告:陈海仲,男,51岁,汉族,农民,住砀山县。被告:李瑞华(系陈海仲之妻),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洪印,男,5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杜风芹(系赵洪印之妻),女,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乃庆,男,45岁,汉族,农民,住砀山县。被告:徐翠云(系陈乃庆之妻),女,4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海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账号为60×××92上存款3026元的冻结。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