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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位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位某,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农民。被告徐某,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诉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