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位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位某,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农民。被告徐某,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诉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