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向新志与曾大音、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新志,曾大音,吴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向新志,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小区。(系曾宇姐夫)委托代理人曾宇,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系曾大音之女)被告曾大音,女,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路××街坊××号楼×层×户。(系曾宇之母)被告吴旭东,男,194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法定代理人吴海鹏,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干部,住西安市翠华路雁塔区法院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新志诉被告曾大音、被告吴旭东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向新志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新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