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恒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恒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3035号罪犯李恒涛,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射刑初字第0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恒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0月13日以(2009)盐刑二终字第0105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2009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李恒涛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李恒涛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恒涛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恒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世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