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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道仙与廉教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孙道仙,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廉教水,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何长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道仙诉被告廉教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道仙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孙道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孙道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兴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