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倪某。被执行人雷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雷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倪某借贷本金1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