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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倪某。被执行人雷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雷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倪某借贷本金1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