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申请执行人崔鑫鑫与被执行人崔春亮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春亮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鑫鑫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47933.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947933.3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