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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秉武与被告刘桂梅、马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秉武,刘桂梅,马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160号原告田秉武,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锡伯族,工人,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桂梅,女,汉族。被告马凤华,女,汉族。原告田秉武与被告刘桂梅、马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桂梅、马凤华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