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3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秉武与被告刘桂梅、马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秉武,刘桂梅,马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160号原告田秉武,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锡伯族,工人,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桂梅,女,汉族。被告马凤华,女,汉族。原告田秉武与被告刘桂梅、马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桂梅、马凤华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