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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毕德仲与毕翠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毕德仲,男,193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翠英,女,58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德仲诉被告毕翠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德仲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德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