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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段梁华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世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梁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世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段梁华,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委托代理人金劲松,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胡茂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康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逸超,浙江康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世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46号。法定代表人赵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微,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梁华诉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世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梁华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世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梁华撤回对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世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段梁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芸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