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甲包、童善援与被告周根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包,童善援,周根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李甲包,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童善援,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周根勇,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包、童善援与被告周根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包、童善援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甲包、童善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开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竞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