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联群与谢美娟、徐宝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联群,谢美娟,徐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565号申请执行人:周联群。被执行人:谢美娟,(公民身份号码×××0024)。被执行人:徐宝良,(公民身份号码×××001X)。周联群与谢美娟、徐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联群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美娟、徐宝良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联群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5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