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永玲诉赵连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1999)双双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水田四亩归刘某某所有。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68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