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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灯民三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办事处山岳堡村民委员会诉于凤琴、郭新江,第三人于泽英、于泽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办事处山岳堡村民委员会,于凤琴,郭新江,于泽英,于泽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三初字第367号原告: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办事处山岳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延波,该村书记。委托代理人:张书然,系辽宁张书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凤琴: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新江,男,37岁,汉族。第三人:于泽英,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于泽全,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天池,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于泽全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办事处山岳堡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凤琴、郭新江,第三人于泽英、于泽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办事处山岳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办事处山岳堡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贾宝荣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米 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学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