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植物油厂与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植物油厂,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植物油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刘宾全,厂长。委托代理人:袁安,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超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梁伟峰。委托代理人:胡劲峰,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植物油厂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安徽省阜阳市植物油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孙桂宏审 判 员 杨雪清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