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建明与王业菊、贺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赵建明,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淼,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业菊,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贺家斌,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明与被告王业菊、贺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业菊、贺家斌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业菊、贺家斌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