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覃兴高、符睦兴与崔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兴高,符睦兴,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潼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覃兴高,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符睦兴,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伟(又名崔大伟),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兴高、符睦兴与被执行人崔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崔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覃兴高、符睦兴28972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申请执行费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崔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伟未自觉履行。经四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3)潼执字第00033号覃兴高、符睦兴与崔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牛审 判 员 成小军人民陪审员 韩相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