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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昶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昶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昶某某。被告:常某某。原告昶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昶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司利国人民陪审员  高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