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1-06-28
案件名称
贾立涛与崔天亮、王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立涛;崔天亮;王新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贾立涛,男。被告:崔天亮(崔亮),男。被告:王新立,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崔天亮(崔亮)价值4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天亮(崔亮)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