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张树娜与李涛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娜,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娜,女,生于1982年3月8日,汉族,住永年县建安路金福苑小区。被执行人李涛,男,生于1982年8月18日,汉族,住永年县名关镇新名路**号。本院执行张树娜与李涛离婚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抚养费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世霞审 判 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