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张树娜与李涛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娜,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娜,女,生于1982年3月8日,汉族,住永年县建安路金福苑小区。被执行人李涛,男,生于1982年8月18日,汉族,住永年县名关镇新名路**号。本院执行张树娜与李涛离婚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抚养费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世霞审 判 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