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田等诉被告钱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刘立军,刘俊朝,刘俊伍,刘华,郭永余,郭丰,李云,侯玉丰,张成义,钱志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李田,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立军,男,195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俊朝,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俊伍,男,1949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华,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郭永余,男,195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郭丰,男,1946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李云,男,194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侯玉丰,男,1961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张成义,男,195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十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占山,男,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委会推荐。被告钱志良,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田等诉被告钱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田等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田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