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0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柏顺祥与被告龚显东、周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顺祥,龚显东,周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0827号原告柏顺祥被告龚显东被告周会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柏顺祥与被告龚显东、周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柏顺祥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顺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柏顺祥负担。审 判 长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