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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玉珊诉被告易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珊,易蓉,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汨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陈玉珊,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新村**栋。被告易蓉,女,1961男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南理工学院西院生活区。被告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桃林寺镇。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珊诉被告易蓉、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珊撤回对被告易蓉、蓉泰公司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免收诉讼费。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