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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辖终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汪立和与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汪立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辖终字第0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立和,男,40岁,汉族。上诉人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汪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辖初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仅为被上诉人焊接加工了网架,且派员前往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完成了调整.定位安装等工作。据此,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应由加工承揽方即上诉人住所地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辖初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查,2010年9月5日,上诉人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货方)与被上诉人汪立和(收货方)签订﹤﹤网架玻璃雨棚(网架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备注事项第3条约定:“如有纠纷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因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在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汪立和签订的﹤﹤网架玻璃雨棚(网架工程)﹥﹥合同中约定如有纠纷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对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所涉﹤﹤网架玻璃雨棚(网架工程)﹥﹥,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丰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州华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