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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盛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盛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以原、被告需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