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盛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盛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以原、被告需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