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增利与贺中平、吕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利,贺中平,吕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17号申请执行人张增利,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中平,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吕建文,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增利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中平、吕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贺中平、吕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贺中平、吕建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贺中平、吕建文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增利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贺中平、吕建文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