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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法港商初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伍德义与孙建强、沈阿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德义,孙建强,沈阿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港商初字第0267号原告伍德义。委托代理人王中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强。被告沈阿萍。原告伍德义与被告孙建强、沈阿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伍德义的委托代理人王中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强、沈阿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德义诉称:其向浙XX亿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购买蓄电池预付货款140万元,孙建强系华亿公司股东,但华亿公司收货后仅供给计款40万元的蓄电池,后孙建强出具关于该公司结欠伍德义的预付款100万元的还款承诺书,由其分期还款,后付款5万元,尚欠95万元至今未付,鉴于孙建强上述欠款系与沈阿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故现要求孙建强、沈阿萍共同立即支付预付款9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孙建强、沈阿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伍德义于2011年7月分二次合计向华亿公司预付货款140万元用于购买“华久”牌蓄电池,当时孙建强系华亿公司股东,华亿公司收货后仅供给伍德义计款40万元的蓄电池,伍德义曾要求华亿公司返还尚余的预付款100万元,未成,孙建强于2013年2月5日向伍德义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所欠预付款100万元由其自2013年6月底起每月归还10万元直至还清,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愿意承担违约金10万元,伍德义有权就全部欠款一并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尔后,孙建强仅还款5万元,剩余95万元未按约履行。伍德义虽经催讨,未着,遂诉来本院,要求理涉。另,孙建强与沈阿萍于2009年10月29日申请结婚登记,孙建强上述欠款系与沈阿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以上事实,有伍德义提供的还款承诺书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孙建强出具还款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孙建强结欠伍德义预付款9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伍德义要求孙建强归还预付款95万元及偿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孙建强上述债务系与沈阿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且沈阿萍未在举证期限提出抗辩理由,故伍德义主张沈阿萍与孙建强承担共同还款的请求,本院亦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孙建强、沈阿萍共同归还伍德义预付款9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10万元,合计10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伍德义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孙建强、沈阿萍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孙建强、沈阿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伍德义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中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长  周伟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