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1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贾新乾、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新乾,程画,禹春草,贾惠轲,深圳市运通四方货运有限公司,陈明会,莫元强,覃花妹,汪要娟,莫燕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1075-2号申请执行人贾新乾、男。申请执行人程画。申请执行人禹春草。申请执行人贾惠轲。被执行人深圳市运通四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勋。被执行人陈明会。被执行人莫元强。被执行人覃花妹。被执行人汪要娟。被执行人莫燕侠。申请执行人贾新乾、程画、禹春草、贾惠轲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明会、深圳市运通四方货运有限公司、莫元强、覃花妹、汪要娟、莫燕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明会所有的相应价值106810.2元及利息的财产,被执行人深圳市运通四方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元强、覃花妹、汪要娟、莫燕侠继承莫赐才的遗产范围内所有的相应价值248774.46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粤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