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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立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牟县九龙镇东贾村第六村民组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立字第7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立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中牟县九龙镇东贾村第六村民组。负责人:彭国平,组长。上诉人中牟县九龙镇东贾村第六村民组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立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牟县九龙镇东贾村第六村民组上诉称,舞阳县经委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房屋涉及到上诉人的利益,房屋占用了上诉人集体土地,房屋是上诉人出地彭保存出资合伙盖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执行异议起诉原审法院应当受理。且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舞执异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又裁定不予受理显然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舞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申请执行人舞阳县经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路信执行一案,上诉人中牟县九龙镇东贾村第六村民组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十四间门面房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已向舞阳县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舞阳县法院作出(2013)舞执异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案外人中牟县九龙镇东贾村第六村民组的异议,该裁定同时告知案外人、当事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中牟县九龙镇东贾村第六村民组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立字第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舞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