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冯田田与刘林娥、刘拥军、谢翠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田田,刘林娥,刘拥军,谢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冯田田,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林娥,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拥军,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谢翠莲,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冯田田依据本院作出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1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林娥、刘拥军、谢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林娥、刘拥军、谢翠莲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刘林娥、刘拥军、谢翠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焦爱斌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刘林娥、刘拥军、谢翠莲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