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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章玉、章君程与涂志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玉,章君程,涂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章玉,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章君程,男,汉族,1952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涂志红,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章玉、章君程与被执行人涂志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涂志红未履行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洪民三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涂志红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谢雁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