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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康明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明,阮信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86号原告:张康明。委托代理人:吴锦群(特别授权)。被告:阮信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明与被告阮信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康明撤回对被告阮信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陆丽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旭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