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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446号原告:刘某某,男,1956年11日2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周某某,男,户籍地肥西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正跃